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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固安县委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引进域外资金人员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全面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从域外引进资金的主要引荐人,即从固安县外引荐单体项目,并向我县有关部门提供投资者真实投资意图和资信情况,协助投资者和有关部门直接联系,对项目的成功和实施提供积极帮助的个人。

    第二条             域外资金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征用费用除外)。

    第三条             奖励条件

1`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基地或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2`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包括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3`三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

4`高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奖金由落地奖和税后奖两部分组成。

(一)   落地奖是指项目资金到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安装,形成生产能力并投入试生产后的奖励。

1`引过农业生产基地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落地后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二。

2`引进工业类(包括农副产品加工)项目,项目落地后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八。

3`引进三产类项目,属大型房地产开发或高档娱乐项目,实行定额奖励。固定资间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地后奖励引荐人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落地后奖励引荐人10万元;其它普通三产类项目,项目落地后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二。

4`引进高科技项目(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科技部门认证),项目落地后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八。享受国家免税政策项目,项目落地后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二。

(二)   税后奖是指引进项目开始纳税后的奖励。

项目投产后,在开始纳税预算年度里内,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第五条             奖金兑现

1`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认证`兑现工作由固安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局自接触项目开始,即应办理项目引荐登记,同时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并负责对引荐人奖励的呈报审批及奖金发放工作。

2`项目竣工投资后,项目引荐人持本人身份证`投资人与项目所在单位的合同意向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材料以及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向招商局进行奖励审请。

3`招商局根据引荐登记情况,协调计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引荐人发放项目落地奖。

4`县国税`地税等部门对本办法颁布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域外引进项目,设立专门的税务帐卡,每月5日前将企业上月份纳税额报县财政局和招商局。

                  5`上述奖励资金均由县财政列支。县财政局负责将县政府批准的落地奖项奖金即时划拨县招 商局帐户,以落实落地奖励。同时县财政局将域外引进项目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奖励比例,按季度将奖励资金划拨招商局帐户,由招商局具体落实引进项目的税后奖励。

     第七条                      对项目确认和奖励工作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审或直接向县政府申诉。、、

     第八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招商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另行起草关于对引进域外资金验资审核的具体条款,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311日起实行,原固政发[2002]24号文件《关于鼓励引进域外资金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廊坊开发区固安园区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如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规定随之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固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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