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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固安县委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吸引域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对内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提高固安对内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椐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有、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是在我县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在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五年内免收土地使用金。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及旧城改造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予以减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按70%征收;1000-5000万元的项目按50%征收;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
    第四条 凡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有、外资或个体私营企业,从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的100%、第三到第五年的50%,由县级财政支持企业用于扩大发再生产。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按实际缴纳税额,三年内由县级财政按下述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其扩大再生产:50万元以上的按50%;50-100万元的(不含50万元)按70%;100万元以上的(不含100万元)按80%。 
    第六条 凡属于省级新产品、国家级专利产品,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科技部门认定后,自产品销售年度起三年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新增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如同时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可任选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不在其列。
    第八条 凡对我县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立县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更灵活宽松的政策。
    第九条 凡应聘到我县企业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管理人材,应聘者即享受相应的专业职称待遇。
    第十条 凡享受第三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待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向县级招商局提交书面申请,由招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凡享受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举的其中一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须依照国家税法足额交纳税款。企业根据本规定,向县招商局提交书面申请,由招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落实奖励资金。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二条 如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规定随之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固政发之[2002]23号文件《关于促进对内对外开放的若 干规定》同时废止。廊坊开发区固安园区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固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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