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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给我县投资兴业的国内外客商创造一个开明、开放、互利、互惠的良好投资环境,鼓励更多的投资商到我县投资兴业,以推进和拉动我县的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县外和境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建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适用本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所使用的土地除国家、省、市按规定收取的审批费外,其它费用按投资的大小比例予以优惠。
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20%-40%的优惠;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可享受40%-70%的优惠。
第三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的企业和较大规模的专业批发市场的,所使用的土地,除国家、省、市按规定收取的审批外,其它费用按投资大小的比例予以优惠。
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30%-50%的优惠;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可享受50%-100%的优惠。
二、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专业批发市场,投产或营业后,连续三年拿出该项目实现地方财政纯收益并扣除项目占地税费优惠部分后,以投资大小按比例返还奖励。生产性企业实行目标税的或规模较大的专业批发市场实行标费的,已给予优惠的不再返还奖励。
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享受返还奖励10%-30%;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享受返还奖励30%-50%。
第五条,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第六条,凡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收费实行集中交纳,即由企业到县收费大厅统一缴费,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收费。
三、其它
第七条,国外、境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其土地政策、财政扶持政策更为优惠。并且企业直接享有自营出口权,我县按规定予以办理退税。
第八条,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海外侨胞的亲属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投资举办的企业或者以其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凡投资额和比例合法规定的,经批准可按照外资企业待遇。
第九条,外地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申请用电,电力部门优先受理,优先施工。需架设供电专线或双电源的,供电部门与之订立合同,并予以优先保证。电价按可北省南部电网销售价标准执行,用电量越大,电价越低,并免缴其它附加费用。
第十条,外地投资企业的交通工具和运输工具以及与该企业有业务活动的一切车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查扣。
第十一条,外地投资企业的治安秩序、民事权利等合法权益,政法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县直任何部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私自到外地投资的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更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申办的各种需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实行一条龙办公,并提供简便、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其优惠程度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灵活政策。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项目应事先由招商引资第一申报人(引荐人)在招商局登记备案,其资质认证由招商局、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和金融部门共同验证确认。
第十六条,在县招商局设立外地投资者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反馈和协调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和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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