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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西区对外开放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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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西区对外开放40条》1998年8月4日颁布以来,对推进我区开放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国家、
省、市出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张家口市桥西区对外开放40条》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提请审定。
一、扩大开放领域
第一条 允许国内外企业(个人)嫁改、收购、兼并、参股、重组我区现有企业。凡国内外企业(个人)嫁改、收购、兼并、参股、重组我区现有企业的,在承担债务,优先接收在职职工的前提下,有净资产的,按资产评估后的资债差额购买;资债基本平衡或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转让经营权,资不抵债的差额部分,可用退还所得税办法逐年补齐;企业尚未归还的地方财政有偿资金和其他基建投资的本息余额,经债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酌情减免。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参与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投资农、林、牧业,开发基地,创办加工企业,开办农产品市场。鼓励国内外单位、个人到我区投资开发“四荒”,“四荒”
开发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收益分成等多种方式,其中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合同期可在50年以上,见效前可无偿使用,见效后可将70%以内的收益归投资者。
第三条 在市政府集中管理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提下,全面放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国内外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承建基础设施或从事房产开发和经营。经开发或建设后,开发者可以按规划用途及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和经营。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在我区进行旅游合作、独资或合资,策划、开发大境门、水母宫、赐儿山、堡子里玉皇阁等旅游资源。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在我区投资兴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劳动力、技术、产权、房地产、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除国家规定特许或专项审批的行业、商品外,投资者可突破行业界限,本着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二、优化开放环境
第六条 以国道110线、207线、宁枳路、张崇路、西坝岗路为骨架,结合房地产开发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进行建设,逐步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商贸流通体系。
第七条
加强对涉外场所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扰外商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 在一些公共场所推行“双语化”。干线公路的路标,市区主要街道的路牌、涉外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繁华区的公共厕所、对外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旅游点的名牌均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对照标注。
第九条 搞好城区绿化、亮化、美化。在主要街道进行绿化改造,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绿化体系。对文化广场、迎宾线、中心区、出入口的建筑物进行包装和整修。改善市区主要街道的照明状况,以展览馆为中心,建设至善街、长青路、西河沿、明德南街、武城街夜景带。广泛发动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由建设环保局、爱卫办、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执法队,加大经济处罚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城区部分地段脏乱差问题。
三、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强化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对全区开放开发实施组织领导。由区开放办(招商局)指导,充实和加强客商投资服务中心和合法权益保护中心,充分发挥其作用,实施全程一站式服务。为国内外投资者介绍我区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推荐合作伙伴,提供咨询服务;处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来信、来访和投诉,督促和协调解决国内外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督查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成立区经济信息中心,建立招商项目数据库的重点客户资料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全区招商项目、投资信息、产业导向、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实行涉外部门联席会制度。外资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审批或转报。凡经联席会审定的项目,需要其他部门盖章的,只作技术处理,没有否决权,并随到随办。
第十三条 外商外地投资项目,立项后到投产前的其他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
工商分局注册登记、土地局土地出让手续、特种行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在3天内办结或转报;城建、规划等部门土建开工手续在2天内办结或转报;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随到随办,当天办结,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自收到认定表及申请资料之日起2天内审查完毕。
凡企业上报文件因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批准的,主管部门立即抽人指导企业修改方案,达到可以审批要求后,尽快审批或转报。
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地投资企业请示的其他问题,主管部门在一周内予以书面答复,过期按同意执行。
第十四条 与外商、外地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要实行行政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度,在明显部位以中英文“双语”公布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凡有执法权的,如公安、城建、卫生、物价、环保、工商、审计、土地、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建立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实行文明服务。
第十五条 涉外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完有关手续,影响外商、外地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执法执纪部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越权私自收费、罚款或擅自扩大收罚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区监察局和司法部门查处。如一年内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两人次以严重违纪问题,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销职务处分,并上追一级,下连一级。
第十六条 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外商在我区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及娱乐、旅游等,与我区居民按同一标准收费。国内来我区的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农转非、办理户口等给予优惠。
四、优惠外来投资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30%。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减免税期满后被有关部门认同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的,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山区等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至二十年经营期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经有关部门认定,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在本区内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返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分得的利润再用于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外商在境内的投资企业到我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地方所得税,利率为3%。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五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免征二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十二条 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由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该年度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减期满后,仍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该年度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十三条 国内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区投资办企业,区税务部门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由区财政全部返还,三至六年内返还55%。如被认定为“出口产品型企业”,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60%以上的,或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全部返还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的,由区财政返还70%。如从事农、林、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全部和部分返还期满后,在10-25年内由区财政返还15~30%。
第二十四条 属于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外经贸和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免税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果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应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具体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和除汽车以外的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外商购买我区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全部股权的,可按外商独资企业管理程序报批,同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商购买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不低于25%股权的,可按外商合资企业管理程序报批,同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根据出让地的位置、环境、用途和配套设施条件核定收取,本区东窑子镇山区土地可限时无偿出让;投资兴办资金密集型项目、高科技项目、出口创汇项目、旧城改造涉及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从优。新增建设用地管理费按3%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本金可以用原企业场地折价入股。原企业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时,补缴的出让金降低到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40%收取。属国家扶持的经营项目用地,可按10%~20%补缴出让金。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适当减、缓。国内外地来我区投资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商、外地投资者采用租赁方式用地的,租金可按核定标准的50%收取。如兴办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用事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所占场地免交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外地来我区投资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的50%,并签定劳动合同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五、奖励对外引进
第三十条 引进合资、合作、独资企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对引荐租赁厂房、设备项目,可按租赁实际到位资金的1%由受益单位奖励引荐人。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按合同缴费的0.3~0.5%或合同确定的年补偿值的1%奖励引荐人。
第三十一条 凡为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的(不含国内金融部门及上下级关系的正常渠道),资金到位后,按引进资金的使用期限、利率高低、引进数额,由资金使用单位给予引进者奖励。引进的资金不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使用期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到位数额的0.8%奖励;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实际到位数额的1%;使用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按实际到位数额的1.2%;使用期在五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数额的1.5%奖励。若引进资金利率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引荐人与受益方协商酌情调整奖励比例。引进外资可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兑现奖励。区每年召开一次兑奖大会,兑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为我区无偿引进国内外资金,资金到位后,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实际到位数额的10%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为企业引进技术或无形资产,开发出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 按产品投产后前三年年均实现利润的5%和3%分别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我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常年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使企业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外籍、外地工程技术人员,按企业当年新增利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对我区引进从事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企业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并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利润(减亏)的1%给予引荐者一次性
奖励。
第三十六条 承接单位要与引荐人先期订立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任、义务及引荐人资格。项目投产后,由承接单位报请其上级部门审核后,报区对外开放办公室审批或转报确认,兑现奖金。引荐人与承接单位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裁决确定。引荐人为两个以上时,要确定一名主要引人,所受奖金的分配由主荐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引荐项目、资金性质、由承接单位提出意见,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对外开放办核定。
第三十七条 奖金列支:内资企业,由企业支付,可摊入生产成本;中外合资企业,由中方投资单位支付;独资企业,分别由区政府从该企业上缴的收入中支付。引进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奖金,由加工企业支付,可列入生产成本;补偿贸易的奖金由项目承接企业支付,可列入销售成本。
第三十八条 奖励的确认:资金到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引荐技术由科委提供证明;引荐向境外输出劳务、承包工程,由外经贸部门提供证明;统一经区开放办审核。
第三十九条 鼓励外地专家、学者等科技人员在我区安家落户。如其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在我区推广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使企业年创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提取利润的3~5%予以奖励,准予在我区落户,其配偶或未婚、未就业子女可一并落户,需农转非的,予以及时审批办理。
第四十条 本政策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规定由桥西区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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