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项目库 | 客户库 | 地区概况 | 投资指南 | 重点推介企业 可视洽谈 | 客服中心 | 招商论坛
  首  页 --> 投资指南

 

·河北省优势产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河北省投资程序
·河北省费用标准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扩大内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关于扩大内外开放 引资招贤的若干规定

     
中共尚义县委文件尚发[2001]号

中共尚义县委尚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内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内外开放,鼓励外地客商到本县投资,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中共尚义县委、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外开放、引资招贤的若干规定》(尚发[1998]1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地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新上项目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计划、经贸部门的各种审批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或转报,审批合同章程、工商局登记注册、土地局土地出让手续,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手续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城建、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土建开工手续随到随办,限在当天办结。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外来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种审批手续由县开放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各项正常收费由开放办统一收缴。
    第三条 外地客商来尚义兴办固定资产投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独资企业和投入在150万元人民币(外资以当日外汇牌价折算)以上(含150万元)的合资企业,承办能源、农林水牧、矿业开发企业者,由尚义方按企业规模所需占用面积无偿提供土地;承办其它企业的,征地费用可按国有资产计价入帐,从征用土地之日起,十年内免征各种土地费用,征地后一年内不投资的,场地由当地政府收回。
    第四条 外地客商来尚义兴办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独资企业和投资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合资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财政列收列支,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
    第五条 在县政府集中管理土地一级市场的前提下,全面放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鼓励外地客商按照城建总体规划对成片出让的土地进行开发,经开发和建设后,开发者可以按规划用途及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和经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可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鼓励外地客商在尚义投资兴建综合或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和文化娱乐场所,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由尚义方无偿提供土地,20年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第六条 外地客商购并我县企业,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该企业变更为外来投资企业。外地客商承包、租赁县内国有企业的,与县内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有净资产的,按资产评估后的资债差额购买;资债基本平衡或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转让经营权,资不抵债的差额部分,用退还所得税的办法逐年补齐;企业尚未归还的地偿资金和其他基建投资的本息余额,所欠借、贷款本息余额,经债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酌情减免。
    第七条 外地客商在尚义兴办的独资或合资企业,在尚义境内招收或聘用职工、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办理手续,并免收一切办理费用。当年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的50%,并签定劳动合同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经劳动、税务部门确认,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劳动、税务部门确认,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第八条 凡外地客商来尚义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独资或合资企业者,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在办理入户手续时,户籍管理部门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九条 对外地客商来尚义兴办的独资和合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企业年检由开放办牵头,组织经贸、工商、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联合集中进行,并一次办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年检搭车收费,年检之外确需进行的其他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写明检查的依据、时间和内容等事项,报县政府主管开放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权设立收费项目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政府及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为依据,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依据、物价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可以拒缴,并有权向纪检、财政、物价部门投诉。纪检、财政、物价等部门接到企业投诉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条 凡贩运农畜产品、蔬菜、煤炭等的埠外车辆,只要不明显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一律不查车、不罚款、不扣押。
    第十一条 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外来客商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外地客商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对违反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由县政府责令退还。对以执法为名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或者乱处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罚没的财物。对故意刁难外来投资企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到企业吃拿卡要屡教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挂帅的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和加强开放工作机构。由开放办牵头,会同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保护外地客商办公室",为外地客商介绍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督查开放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受理外地客商或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外来投资企业奖励基金,外来客商来尚义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年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奖励价值10万元的住宅楼一套;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实际纳税额的20%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发后,凡我县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规定和优惠政策继续实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县开放办负责解释。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用户留言 | 招商论坛

河北省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河北省招商合作局

河北省国际经贸联络中心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