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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发[1998]12号
中共尚义县委尚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内外开放 引资招贤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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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位于河北省西北部,东邻京津、西邻山西、北依俄蒙,属环京津经协范围,具有经贸发展优势。其境内地域辽阔、人杰地灵、民风淳朴、物产丰富、矿产丰盈、交通便利、通讯设施齐备。县办工业初具规模,乡镇企业发展步伐较快,劳动力资源充裕。全县拥有耕地110万亩,草场120万亩。已具备燕麦、马铃薯、荞麦、杂豆、错季蔬菜等绿色食品基地条件,以其无污染、无公害、低脂、防癌、营养价值高而闻名于全国;发达的畜牧业又为工业提供了廉价质优的原料;贮量丰富的金、银、铁、甲长石、大理石、绿宝石、石灰石、石英石、石墨、云母、硅藻土、浮石等矿藏尚待开发。尚义是一块开发潜力很大而又亟待开发的宝地,也是沿海内陆发达地区向俄蒙进出口贸易较为理想的中转站、加工厂和期货市场。为全面实施"开放开发"战略,加大内外开放力度,强化引资招商,加速全县经济发展,尚义人民众志成城,对未来充满希望和信心,真诚欢迎国内外有识之士前来兴办领办企业、考察投资、举荐人才、引进资金和项目。为此,制定本规定。
一、 扩大开放领域
第一条 允许国内外企业(个人)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凡国内外企业(个人)收购、兼并本地停产、半停产企业、亏损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在承担债务、接收在职职工的前提下,按资产评估后的资债差额购买。资债基本平衡或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转让经营权。鼓励本地企业跨地区、跨国经营,参加国内外企业集团或充当国内外企业的连锁店、专卖店、代理商。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工业、商业、外贸企业采用补偿贸易的办法在我县农村建立原料基地和出口商品基地;鼓励国内外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在我县农村设立高效优势农业实验基地;鼓励国内外单位、个人到我县农村开发"四荒"。开发"四荒"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收益分成等多种有偿使用方式。其中开发荒山荒坡植树造林的,合同期可长至50年以上,见效前可无偿使用,见效后七三年分成(外方占七)。
第三条 除小量国家控制的资源和国家明确由省以上开发的矿区外,其余矿产资源对外开放开发,允许国内外企业购买划定区域的矿产开采权,实行独资、合资勘探,开采,也可与当地合资、合作开采。
第四条 在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县对外开放实施组织领导。县开放办要发挥职能作用,为国内外投资者介绍我县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推荐引荐合作伙伴,提供政策、法律等多种咨询服务;处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来信、来访和投诉,协调解决国内外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督查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商、外地投资项目立项后到投产前的其他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审批合同章程、工商局登记注册、土地局土地出让手续、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手续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在对外开放办的协调下,各在3天内办结或转报;城建、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土建开工手续各在2天内办结;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银行的开户手续随到随办,当天办结;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邮电局各在2天内办结接通手续。
凡企业上报文件因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批准的,主管部门立即抽入督导企业修改方案,达到可以审批要求后,尽快审批或转报。
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地投资企业请示的其它问题,对外开放办在一周内予以书面答复,过期按同意执行。
第六条 外商在我县兴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可以委托县开放办代理,各项正常收费由开放办统一收缴,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第七条 涉外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完有关手续,影响外商、外地投资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执法执纪部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越权私自收费、罚款或擅自扩大收罚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县监察局和司法部门查处。如一年内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两人(次)以上严重违纪问题,除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销职务处分外,并还要上追一级、下连一级。
第八条 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外商在我县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的门票,与我县居民按同一标准收费。国内来尚的投资者子女入学、农转非、办理户口等给予优惠。
二、 独资企业
第九条 外商来尚独资办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在20万美元及以上承办能源、农林水牧企业者,按企业规模所需场地占用面积由尚义方无偿提供,直至企业撤销;承办其他企业征地费用尚义方可按国有资产计价入帐,十年内免征各种土地费用。从第十一年起,按国家规定,征收土地转让、出租及各项土地占用费。给农民补偿的费用,由财政支付。
第十条 尚义境外来尚兴办内资独资企业者,固定资产投入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承办能源、农林水牧企业者,场地占用面积由尚义无偿提供,直至企业.撤销。承办其他企业,征地费用可按国有资产计价入帐。五年内免征各种土地费用,从第六年起,按国家规定,征收土地转让、出租等各项土地占用费。给农民补偿的费用,由财政支付。不论内外独资企业,征地后一年内不投资的,场地由当地政府如数收回。
第十一条 独资企业所需水电路、通讯等设施优先安排施工,并保证工期,尽可能提供一切方便。
第十二条 独资企业在尚义境内招收或聘用职工,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办理手续,并免征一切办理费用。如需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可由独资企业自由选择聘用。
第十三条 尚义在收到独资企业投资申请书、建设方案后,十五日做出批复。
第十四条 独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事宜,均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外商独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对其进行税征管理。五年至十年其上缴所得税的40%,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内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征管,五年内其上缴所得税的35%,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
第十六条 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在100万美元及以上者,办厂在十年以上,从第六年起,所得税返还比例,每年递增5%;内资独资企业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者,办厂十年以上,从第六年起,所得税返还比例每年递增4%,返还给投资者。
三、 合资企业
第十七条 凡与我县联办合资企业的(中外、中中外、中中),投资规模在80万元人民币(外汇按国家公布日牌价计算)及其以上者,承办能源、农林水牧企业,按企业规模所需占地面积,由尚义方无偿提供;承办其他企业,土地征用费可按国有资产计价入股,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尚义不以土地占有股份分配利益,从第六年起,按国家规定征收土地转让、出租及各项费用;承办土地占用手续费用由企业负担,给农民补偿的部分由财政支付。征地后一年内不投资的,场地由当地政府收回。
第十八条 合资企业所需水电路、通讯设施、招收聘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合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事宜均按上述第六、第七、第九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合资企业投资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对外开放办及有关单位和合资共同配合优先办理,在合同规定期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实行征管。
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利润分成按合同规定进行分配,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尚义方让利10%。联合开发农林牧业、乡镇企业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让利15%。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企业对方所分得的合资企业利润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或用于尚义新办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期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 私营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凡县外个人来尚兴办独资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者,视投资规模在土地使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在工商管理、水电路供应、通讯设施、手续办理等服务方面给以优先权和方便。具体事宜与对外开放办和工商管理部门洽谈。
第二十四条 凡县内外个人为尚义在县外承揽建设工程、吸收生产任务、推销产品的所得收益按5%奖励给个人。
五、 引进人才
第二十五条 凡应聘到尚义工商企业、农林牧企业工作的管理及科技人才,对在原单位已离职离岗(不含离退休)的人员,即行恢复公职和一切规定待遇,工龄连续计算。鼓励现职干部领办企业,领办者保留原干部和职务身份、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人才做出贡献的中介人,由用人单位从企业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2-3%作为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聘用人才的家属、子女、再就业、入学、农转非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领办县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者,可按原工资额上浮3-5级,或付给月薪1000-2000元。经济效益显著者和贡献突出者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 企业连续三年实现新增利税在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领办人3%、5%、7%、10%(按累计新增利税计算)的奖金。
2、 领办亏损、停产企业、扭亏增盈获得显著成绩者,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当年使应聘企业扭亏增盈,并实现利润10万元以上,家属(指配偶、父母、子女)是农户的全部转为非农户,农转非指标从当地年度自然增补名额中解决。并按实现利税的10%-20%予以一次性奖励。
连续三年使企业扭亏增盈年实现利润10-50万元,按实现利税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实现利润50-100万元的,按实现利税2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实现利润100-300万元的,按实现利税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之外,增奖造价10万元的住宅一套;年实现利润400万元以后上的,按实现利税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之外,增奖价值20万元的轿车一部。领办亏损企业,年度减亏10万元,按减亏数额10%予以一次性奖励,减亏10-50万元按减亏数额15%予以一次性奖励,减亏50-100万元以上,按减亏数20%予以一次性奖励。
3、 应聘科技人员所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按企业采用该人才所提供的方案所产生的效益,按下列档资予以奖励:使企业新增利税10-50万元的,三年内按新增利税的15%按年度提取奖励;新增利税50-100万元的,三年内按新增利税的20%,按年度提取奖励;新增利税1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新增利税的25%按年度提取奖励。
4、 对于利用工作之余为尚义提供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实施新工艺有贡献的人员,按实施后新增税后利润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引进上述人才的奖励金由聘用单位分别在财务费用、企业留利、新产品开发基金各项下支出。
六、 引进资金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引进的用于尚义工业、商业、农林水牧、交通通讯、第三产业的新办项目、现有企业技改、嫁接改造诸项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建设、文教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引进外资的,按入帐资金的20、30、40、50及以上美元档次,一次性奖励资金引进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分别以1%、2%、3%、4%、5%比例计提奖金。
引进县外资金的,按到帐资金(奖人民币以美元折算)的上述比例与条件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引进国家投资的计划内资金(包括财政周转金、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以工代赈、生态开发、农副产品收购、职能部门正常计划资金),以上一年度实际使用数为基数,超基数部门按1%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银行争取来的或引进项目建设的资金,按到帐使用资金的1%给予奖励。引进争取现有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按上一年度平均占用数为基数,超基数年平均使用数部分,按0.5%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上述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从项目资金或财务费用中列支,但必须先由支付单位上缴县财政,再由县财政从开放基金项下支付引进部门或责任人。
七、 引进项目
第三十三条 凡为我县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项目,资金到位开工建设后,按投资金额20万美元为起点,以十进位金额为依据,分别以5‰-8‰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项目引进单位或责任人,其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三十四条 凡为我县引进的内资独资企业项目,资金到位、开工建设后,按投资金额的50万元为起点,以百进位为依据(150、250……)按投资金额4‰-7‰,一次性奖给项目引进单位或责任人,其奖励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三十五条 凡为我县引进的合资企业项目,资金到位、开工建设后,按对方投资金额的2‰-4‰一次性奖励给项目引进者,其奖励金由尚义方承办单位支付。
第三十六条 凡为我县提供新项目信息并被采用投入建设后给予1000-2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 县外企业个人来县投资,对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在回本期内可高于投资比例5-10%优先用于回本。
第三十八条 凡来我县开发矿产资源的,允许先开口探矿,有开采价值进行开采的再优先办理开采证件,免收县内权限办理证件的费用。矿产资源的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税依法征收,可由财政返还实际上缴税额的30%。
第三十九条 凡来尚义县大青沟镇、南壕堑镇、红土梁镇、小蒜沟镇、八道沟镇五个经济建设小区承办企业和摊点的,除享受本规定政策外,还可享受小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 附则
第四十条 办理本规定资金发放的程序为:首先由受奖者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发放资金单位提出计划报县对外开放办公室,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出具报告,由财政部门审核,签发奖励批准书,发放单位凭批准书支付奖金。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施本规定给予的奖励资金和实物,由县政府给予确权认证,因奖励金所得收入所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予以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尚义县对外开放办公室根据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六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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