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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势产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河北省投资程序
·河北省费用标准
·万全县优惠的投资政策
·万全县投资服务程序

     
优惠的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十年经营期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2、从事矿泉水、玄武岩、片石开发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内按企业应纳资源税额减征50%的资源税。
    3、新办泥炭采掘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两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按0.9元/吨收取;各种规费由地质矿产管理局按9元/吨收取后,按比例统分到各部门。
    4、经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同的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返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分得和利润再用于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应当依法缴纳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经营期为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互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和车船牌照税,结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房屋、车船投入使用的次月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五年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报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二年房产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8、外国投资者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由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该年度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报关单和已纳税凭证,根据国家财部核定的标准办理退税。
    9、外国投资者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减免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该年度地方所得税、房产部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10、新办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县级收入部分在三年内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内资企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在三年内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1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和除汽车外的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等,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国家规定的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除外)。
    12、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股权的,凡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的,经批准,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外埠企业收购、兼并县内现有企业,两年内县财政按其纳税总额中县级收入部分的50%予以返还,外埠企业与县内企业合作联营,当年纳税30增加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按其纳税总额中县级收入部分的30%予以返还。
    13、外来投资占用川区土地,需办理出让手续的,新征用地征地地价最高不超过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占用原存量土地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本金可以用原企业场地折价入股。原企业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时,补缴的出让金由规定收取评估价的70%,降低到20-40%。属国家扶持的经营项目用地,可享受10-20%补交出让金的优惠。补交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减、缓。占用山区存量土地可限时无偿出让。外商投资兴办资金密集型项目、高科技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土地出让金从优。占用存量土地的土地管理费、业务费,县留成部分按50%收取。出让年限根据用户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年限。采用租赁方式用地的,租金可按核定标准的50%收取。
    14、外国、外地投资者兴办非经营性的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社会公益事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所占场地的管理费、耕地占用税可用税可以给予优惠。
    15、外来新办企业,县内各有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和规定的其它行政收费,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
    16、最大限度提供用电方便。电力增容35千伏的,每千伏安收取增容费330元;10千伏的,每千伏安收取增容费450元,0.4千伏的,每千伏收取增容费550元。
    17、各金融部门关信贷方面,对外来投资企业要与县内投资企业同等对待。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规模,支持项目好、效益好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提取现金、转帐等方面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最大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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