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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县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中共宣化县委

宣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试行)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外投资者到本县投资,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外的所有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县境内进行各种方式投资和合作。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通过新建、租赁、收购、嫁改、兼并、参股、重组等形式,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
(一)县内现有各类企业。
(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引进现代农业技术的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创汇农业和节水农业,以荒山荒绿化、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草)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三)技术改造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升级的项目。
(四)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水利资源、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商贸流通、房屋开发、中介服务等项目。
(五)交通、通讯、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娱乐等项目。
(六)洋河湖节能环保科技园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章 投资环境


    第四条 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招商引资政策、为县外投资企业服务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全面督查,并对违反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规定,对开放开发、招商引资设置障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在县外投资企业进行项目洽谈、审批过程中 ,对故意拖延、刁难、阻挠的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县委、县政府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对县外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发给《宣化县县外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证》。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挂牌企业进行检查、收费;不得对持证企业和业主进行任何经济、行政的处罚。
    第七条 除县外投资企业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市级以上机关开展统一检查以外,政法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在未征得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同意之前,做到不进、不问、不查。
    第八条 对县外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县县投资企业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后,发给《宣化县县外投资企业收费表》,县外投资企业对《收费表》规定外的其他收费可以拒付。
    第九条 凡新登记兴办的县外投资企业办理证照,除市以上的登记审批所需费用外,县内有关部门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条 除税收外,对县外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规费,由有关部门按收费表所列款项和标准,通知县外投资企业主动到县办证收费专门机构交纳。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向县外投资企业收取各种规费。
    第十一条 对县外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年检验证费、劳动用工检证照费,外来人口(一般务工人员除外)暂(寄)住证以及其他一些需定期检验的检验费和证照费,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凡新登记兴办的县外投资企业用地,凭批文证照优先安排,并由政府返还出让金20%。利用县内闲置土地独资办工业企业,土地地价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0%出让,租用县内土地独资办企业的荒坡、荒地、荒山、荒滩的租金区别各乡镇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最优惠价格,土地租用期限为50年;租用国有存量土地的租金优惠一半,对其中盘活国有资产的按特事特办给予优惠,租期为20年。
    第十三条 凡新登记兴办的生产性县外投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征缴数额由县政府奖励,奖励额第1-2年为缴税额的100%,第3-8年为缴税额的50%。
    第十四条 企业开办前5年,企业厂长(经理)所缴个人所得税,分年度全部奖励纳税者。
    第十五条 凡属从事农业、林业开发的县外投资企业由县政府奖励,其奖金额按所得税和农林特产税征缴额计算。具体计算如下:所得税第1-2年奖励其所缴额的100%,第3-5年奖励其所缴额的50%。在优惠期满后的20年内,奖励其所缴额的30%。农林特产税在前5年奖励其所缴额的100%,期满 后10年内奖励其所缴额的60%。
    第十六条 对投资额大(3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以及从外地迁移到我县的生产加工企业,建成后3年内,在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中,地方享有部分先征后奖。
    第十七条 凡新登记兴办的县外投资企业用电、用水,按最低价格收取水电费。
    第十八条 县外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由该企业按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县外投资者的子女可在全县范围内任选学校就读,视为本县学生对待。
    第二十条 新登记兴办的县外投资企业涉及投资者及子女的户口问题,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由有关部门给以解决城镇户口。
    第二十一条 结投资额大(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劳动力多(80人以上)的项目、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产品出口型项目、投资在洋河湖节能环保科技园的项目将实行一企一策,并给予更多、更直接的优惠。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开放办(县招商局)负责对县外投资企业项目洽谈论证、可行性研究、合同章程制订、办理、项目兴办到生产经营中的协调、服务、管理等全过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县外投资企业采取跟踪服务责任制,即县外投资项目均由县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实行"三包",即包办一切手续、包解决"三乱"和排忧解难、包帮助招聘员工。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一名县领导挂帅跟踪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凡县外投资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证照年检及各种规费收取,统一在县办证收费专门机构一个"窗口"一次性办结;办结县内各种手续最长时间不超过3日。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终组织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企业主动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环保局、城土局、电力局、地矿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文体局、广电局、开放办、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劳人局、经贸局、外贸局、乡企局等部门进行形象测评,对连续两年测评排位后三名的,属县直单位主要领导,视情节给予免职、降职、调离等处理;属垂直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宣布为"不受欢迎的领导",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县外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接受任何单位、个人及外来客商对违反本县招商引资规定、破坏投资环境的部门和个人的投诉,并进行严肃查处。(举报电话:3026864 3012239)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引进县外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引资额给予引资者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资300-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奖励1万元;500-800万元的(含800万元),奖励3万元;800-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奖励5万元;1000-1500万元的(含1500万元),奖励8万元;1500-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奖励1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给予更高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按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0.3%或合同确定的年实现补偿值的0.3%奖励中介人。
    第二十九条 引荐劳务输出由获益单位(县、乡镇劳动服务部门)从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中予以奖励。每输出1名劳务人员,向国内输出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中介服务费的50%;向国外输出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中介服务费的60%。
    第三十条 资金来源:属合资、合作或引进人才的,在项目竣工投产三个月后,由受益方奖励中介人;属县外投资者独资的,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经主管部门审定,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核,项目竣工投产三个月后奖给中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开放办(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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