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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新版《对外贸易法》

权威人士认为,随着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外贸市场的能量将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参与整个修订过程的商务部权威人士第一时间全面解读新版《对外贸易法》

个人首获外贸经营权

  历经3年的修改,吸纳了多方意见之后,新版《对外贸易法》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过去的《外贸法》共8章44条,而修订后全文共11章70条,内容大幅增加,涉及外贸经营权、贸易调查、贸易救济、知识产权、外贸秩序、外贸处罚等方面。

  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外贸法》此次大幅修订,一方面是为适应入世的新形势,另一方面对推动我国外贸持续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日前,参与整个修订过程的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赵宏处长全面解读了这一新法。

  “原来的《外贸法》主要侧重于自我管理,如对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商品的配额进行管理。而新版《外贸法》则主要立足于降低门槛,推动中国产品走向世界。”赵宏向记者详解了此次修订的主要方向——适度的贸易管理、积极的市场开拓、有力的贸易促进和合理的贸易防御。

  自然人可从事对外贸易

  目的:外贸市场向充分竞争阶段过渡

  新法在第二章中将外贸经营者定义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此规定,个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

  据赵宏介绍,根据中国入世时对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承诺,同时考虑到在技术和服务贸易中,自然人从事外贸已大量存在的现实,新修订的《外贸法》将外贸经营主体的范围扩大至“个人”。

  随着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外贸市场已经开始向充分竞争状态过渡。“此次将经营主体扩展到‘个人’,是整个过渡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环。”赵宏认为,外贸经营市场的能量将因此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针对“个人从事外贸的门槛”、“相关部门如何对个人身份的外贸经营者进行监管”等为众人所关注的问题,赵宏说,这些都必须等到相关配套性单行条例及执行规章出台后才可知晓。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所有以外贸为业的个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并受到《外贸法》及相关执行条例的约束。”

  限制专利人滥用专有权

  目的:消减国内企业专利之痛

  近年来,跨国公司频频向我挥舞“知识产权大棒”,我国企业却总是显得束手无策。而实际上,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条文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现在最严峻的问题是,如何将TRIPS条文国内法化,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足够的保护?

  此次新版《对外贸易法》可以说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之前的《外贸法》主要侧重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新版《外贸法》则增添了“对权利人滥用专有权和优势地位行为进行限制”的条文。

  这一精神在第五章第三十条中体现得非常明确,即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赵宏对此解读说,一旦国外权利人滥用自己在知识产权上的垄断地位如不合理专利收费、捆绑销售等,我国商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提出官方调查。

  但正如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所说,“保护知识产权,决非新版《外贸法》所能承受之重,它所能解决的只是外贸中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纠纷。”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处于单行法的分散状态,管理也沿袭过去传统体制时代分割思维模式,无法在各个知识产权领域形成有效的整合力量。“可以说,重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迫在眉睫。”

  加大外贸违法处罚力度

  目的:让中国制造摆脱低价倾轧痼疾

  “在征求各个地方省市意见时,我们感受到,我们的企业在外贸中低价倾轧的现象实在是很严重”,赵宏说。一个打火机,进口商花不到2元钱就能拿到货,但在美国就能卖10元甚至更多。对此,陈立鹏也深有感触:“我们出口的产品一向质量都非常好,为何不能卖贵一点呢?”由于利润空间缩得不能再小,竞相压价在降低行业整体竞争力的同时,也使不少企业陷入反倾销的泥潭中。

  在缺乏市场诚信体系约束和行业组织有效管理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规范外贸竞争秩序就显得更为紧迫。新版《外贸法》将不正当竞争细化为垄断、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商业贿赂等一系列行为。

  同时,新版《外贸法》还加大了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前的《外贸法》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新版《外贸法》除了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还规定3年内不受理其有关资格申请或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相关贸易的规定。

  配套条例规章完善中

  目的:保证新法在7月1日顺利实施

  据介绍,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外易法》需要由众多单行条例以及相关部门的执行规章进行配套,否则将难以执行。目前,针对贸易救济方面,我国已经出台《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以及23个相关部门的执行规章。但不可忽视的是,也有很多部分还没有任何配套条例和规章,如维护外贸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等。据透露,考虑到条例制定过程较复杂、耗费时间长,为保证7月1日新法的顺利实施,目前国家各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配套的执行规章。在日后的实施过程中,再逐步将执行规章上升为配套性的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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