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日文版
 繁體中文
| 韩文版
 English
| 法文版

河北概况 | 投资指南 | 河北省商务厅 | 11个市招商网 | 27个开发区招商网 | 172个县招商网 | 104个省直部门 | 招商信箱


我国将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我国将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法律责任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根据对外贸易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还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用户留言 | 网站地图 | 服务项目

河北省商务厅 版权所有
河北省国际经贸联络中心 制作维护

E-mail:
public@hebiic.gov.cn

ICP05004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