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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外商“国民”待遇

  人代会今起审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此次虽然只修改三条,不足百字,但影响深远、涵义深刻。所体现的一个精神是:给外商以“国民”待遇,为加入倡导公平、公正、公开的WTO铺平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我国第一部外商投资法,问世于1979年,是在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亲自关心下诞生的。由于是典型的“法律先行”,初期并不成熟。1990年首次修改时进一步赋予投资方更大的权益。本次修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不再继续保留“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当初的郑重,现在的决心,一增一删,含意颇深。另外修改的两项主要内容是:删去关于合资企业生产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将原材料等尽先在中国购买,改为可在国内市场也可在国外市场购买。市场经济下的自主经营权和公平公正原则,在此得以体现,有人形象地比喻这是给外商以“国民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认为,这次修改反映了合资企业中外商最为关心的问题,进一步体现了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有助于解除外商的顾虑,这对未来引进外资工作将会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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