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了什么?
在巨大的市场和同样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资本终于显现了其冒险的个性。
1979年的一天,美国西方石油公司总裁哈默那双曾经和列宁握过的手被另一位共产党人紧紧地握在了手里。这位共产党人就是中国的邓小平。
在中国,哈默受到了近乎元首规格的接待。这不仅因为哈默是第一个进入红色中国的外国资本家,更因为在哈默和中国山西平朔露天煤矿的合作开采中,这个美国人承诺他的西方石油公司将投资50亿美元。这对当时资金匮乏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条令人振奋的消息。由此,哈默几乎被中国树为那个年代外国商人学习的榜样。
作为榜样的哈默确实发挥了无穷的力量。自哈默后,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开始进入中国。
尽管中国得到了重建这个国家急需的国际资本,但争议却一直存在。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国际资本的进入会否改变中国的“颜色”。据说,当年的争论还很激烈,“官司”一直打到了当时的最高决策层,最后还是邓小平拍的板。小平说,在我们的土地上,怕什么?
贫穷的中国当然不怕,但“有钱人”的担心永远存在。对于西方投资者来说,他们要给资金找出路,但他们需要的是安全的出路,他们把这叫做资金的“安全性”。这在西方的投资报告中是比赢利更重要的内容。
当时的经历者对这样的场景记忆犹新——中国的各级官员一直在向境外投资者许诺——税收优惠、用地优惠,但投资者们似乎并不领情。在天津开发区——中国最大、最早的国家级开发区之一,一位西方投资者直截了当地问当地官员:你能否告诉我,中国的哪部法律能够保护我的利益?
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终于出台了,这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有类似的立法,一般称之为外国人投资法。在多数同类法律中,有鼓励投资的条款,也有限制性条款。其中最常见的限制就是外方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投资比例。与其他国家有所区别的是,中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没有设置外方投资比例的上限,却规定了外商投资比例的“底线”——一般“不低于25%”。这证明当时的中国对国际资本的需求已经到了如饥似渴的地步。
历史学者说,1979年的两件大事在现代中国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出访曾经是中国头号敌人的美国,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历史学者这样说的理由是:这表明了一个封闭的国家开始向整个世界开放。去掉的“只是一块心病”
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宇从1995年就开始接受外国投资者咨询业务,在她的印象中,“这两条规定很久以来都没有人真正执行过了。不管是外方投资者,还是中方管理部门”,“我95年从业以来,从来没见过哪家中外合资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过生产经营计划,也没听说过有谁因为违反这些规定而受到过处罚”。
在路看来,外国投资者是在自由经济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他们遵循的就是市场原则,“对于明显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他们很难接受”。“尽管从来没有真正执行过,但这始终是外国投资者的一块心病”,路宇这样说,“万一哪天较起真来,生效的法律要不要执行?”路宇反问。
事实上,对这种从来就没有真正实施过的法律条文外国投资者一直反应强烈。从一开始西方投资者们就不停地抱怨,到了1990年,情况终于开始改变。这一年,中国满足了境外投资者最迫切的要求——没有特殊情况,国家不对合营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合营期限和董事长人选交由企业自主决定。
在今年的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做了三处细微的改动:取消了“生产经营计划备案”和“原材料尽先在中国购买”的限制,另外一处修改就是把修改权交给了人大常委会。
与1990年那次静悄悄的修改相比,这次改动相当令人注目,尽管这些修改几乎没有遇到任何反对意见,有媒体甚至用了“波澜不惊”四字来评价这次修改。
之所以“波澜不惊”,在于这些改动实在太“天经地义”了。许多时候我们总是在麻痹和欺骗自己,坚守一些我们自己都不曾相信的东西。而从现在开始,为了融入这个世界,我们必须调整,甚至放弃这些曾经自以为是和坚守的东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订正是这种调整和放弃的结果。法律的走向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合资企业,突然被工商局查处,理由是超范围经营。面对工商局,外商百口莫辩。无奈之际,中方站出来了:“交给我们来办吧,经贸委的领导咱熟悉,协调一下就行了。”结果不出所料。
这类故事在合资经营企业中非常普遍。执法环境不佳已经成为外国投资者的一块心病。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家史际春教授经常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走动,对外商的抱怨很有感慨。“实际上,执法环境不佳对所有市场主体都是有害的”,史际春说:“法治的关键往往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司法,在于有没有公平、公正的理念。所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应该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任。”
史际春认为,未来“合资中国”的方式将会发生重大变革——大量的外商将会采取直接并购的方式,通过股权购并来实现对那些效益好的或者有潜力的公司的控制。史还断言:“如果没有外力干预,重组将使那些缺乏内在变革动力的中国企业很快发生变化。”史际春说他非常相信上述判断——“因为这代表了自然的趋势”。
普遍的判断是,加入WTO以后,中国将会有一个新的外商投资高潮,外商和“内商”之间的竞合将变得更加激烈。在这种竞合中,被改造和融合的不仅是合作双方,甚至连周围的环境和整个社会也将被改造。
参加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们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给予了很多积极评价,说的最多的一句是:“此次修改对中国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这看起来似乎是一句套话,但如果真的意识到了“挑战”的话,应当算作一种进步——因为这显示出了“法”的教化力量,谁也不能坐视统一的规则无动于衷。
事实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不仅仅是条文的修改,更是指导思想的修改,修改的过程就是承认国际标准,放弃“自定义语言”的过程。相当多的分析人士认为,这个过程可能会很痛苦,但不这样,中国就不能成为世界的一员,就不能融入这个世界。